
郭爱军律师个人网站
guoaijun.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张xx重大责任事故辩护
2008-01-05 11:55:08 来源:郭爱军律师
本案2007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张xx有期徒刑8个月。张xx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妻子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xx的认可,指派郭爱军律师担任张xx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注:庭参考。一 本案中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xx在接到发生事故的电话后急忙就赶往现场,且当时被告已经明知有公安消防部门在现场处理事故,又根据起诉书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xx在2007年5月28日0时30分被传唤到派出所,但其在2007年5月27日22时30分就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自首。二 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辩护人并无异议,但依据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被告人只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才导致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或犯罪记录,在事故发生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其次,根据本案事实及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事故发当时,张xx并不在现场, “火灾原因系由防水工程现场负责人张xx带领的施工班组在进行消防水池防水作业工程中可燃性挥发性气体遇电火花爆燃所致”据此,说被告人心存侥幸、疏于管理是有的,但这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也是知道的,也存在心理侥幸、冒险作业的行为,这两方面的原因合在一起才是事故起因,二者缺一不可。三 本案的善后事宜得当,理赔积极妥当。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xx、被告人家属及单位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积极诚恳的向被害人及家属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化解了冲突,维护了社会稳定,依法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四 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事实,四被害人在防水施工过程中,并没有操作防水工程的资格证书,其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隐患。由此,请求法庭酌情对被告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张xx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又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伏法, 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爱军
2007年12月12日
- 大家都在看

刘某(委托人)骑自行车于 2010年4月1日在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陈家村内,与施某对向行驶驾驶的小客车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