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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后续医疗费 受害人二次手术治疗有保障

2011-12-06 19:13:11 来源:郭爱军


获得后续医疗费    受害人二次手术治疗有保障

 刘某(委托人)骑自行车于 2010年4月1在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陈家村内,与施某对向行驶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无责,施某负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伴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33687.12元。后在住院期间刘某委托我们代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2010725日,我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交通事故外伤致脊髓损伤为九级伤残;需二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费用约20000元。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施某通过交警部门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后因赔偿问题我们无法协商解决,201097日,我们代刘某诉请法院判令施某、车辆保险公司两被告,赔偿未支付医疗费3687元、误工费10234元、护理费3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69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被抚养人生后费83123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3000元等,合计各项损失259928.12元。

法院最后判决,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委托人)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施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施某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原告刘某(委托人)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等根据相关证据酌情予以支持;其他二次手术费等要求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刘某等各项经济损失113481.12元;施某共计赔偿130117元。

最终,委托人刘某所获赔偿共计支持243598.12元,获得了包括二次手术费用的大部分赔偿。及时保障了二次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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